车辆擦碰后,男子抖音发视频侮辱他人被判连续5日置顶发表致歉声明
案由:驾车撞人后发布辱骂视频
2020年5月2日,素不相识的王先生与张先生驾车相撞,当地交警认定事故责任为双方同等责任。事故当天,张老师用事故现场拍摄的照片制作并发布了抖音短视频。视频中出现了原告王先生的脸部和其车辆车牌的照片,并配有“你是男的吗?你妈不配活在XX,我陪你玩到底”。
经公证处公证,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抖音的这段短视频被点击270次,转发4次,评论94次。而张老师在评论里回复“你妈撞了老子的车,居然说是破车。你的车有多好?你不付我钱,你不能就这么算了”,“不是钱的问题,他不懂做人”等等。
王先生认为,张先生的侮辱性和诽谤性言论,以及其他网友的辱骂性和挑衅性言论,对其正常生活和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据此,王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先生在其APP上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公证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先生负担。
庭审中,被告张先生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说,当时事故发生后,原告王先生态度非常不好,说:“你怎么了?开破车,信不信我揍你一顿。”他反复说出狂言,所以是原告先说错了,一气之下,就发了上面提到的抖音,想让大家评论一下。综上,被告张先生请求驳回原诉状。
法院:连续五天发布道歉声明
上海宝山法院认为,如果侵犯了人格权,受害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行为上看,被告张先生拍摄的视频发布在上,并配有“你是男人吗,你妈不配住在XX,我跟你玩到底”,确实是对原告名誉权的辱骂和诽谤。
从公证的后果来看,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抖音短视频被点击270次,转发4次,评论94次。至庭审之日,被告仍未删除该短视频,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对原告王先生名誉的损害仍在继续。
从过错角度来看,被告采取的上述行为是一段被砍头的视频,并伴有辱骂性、诽谤性文字,主观上存在过错。即使是双方因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的矛盾,也需要双方通过合法文明的方式解决。
因此,被告实施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此外,律师费、公证费等诉讼费是原告为此诉讼实际支付的费用,也应由被告张先生承担。至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张先生删除在发布的侵犯原告王先生名誉权的短视频,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首页最上方连续五日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王先生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查。如被告张先生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本院将选择一份全国性公开报纸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张先生承担。被告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先生律师费、公证费共计6000元;原告王先生对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判决后,被告人张律师已发布了相关道歉的短视频。
温馨提示:公民在名誉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维权?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了名誉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也在第五章第四篇人格权中对名誉权作了专门的法律规定。那么,受害人在自媒体等网络上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后,该如何维权?
首先,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要第一时间保存。必要时,可以像上述案件一样,到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固定证据。
其次,与侵权人协商删除侵权内容,消除影响。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另外,也可以咨询自媒体等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和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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