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修改获取抖音靓号行为的刑法评价_抖音创作违规被处罚,账号被废了吗
私自修改获取抖音昵称行为的刑法评价。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法益侵害的实质性。三。对《解释》第四条犯罪数额衡量标准的重新解读。
认定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要判断其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指出,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添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按照通常对犯罪本质的理解,应当重新解释结果标准的设定或者犯罪数额的构成要件。众所周知,犯罪的本质在于侵犯法益,不侵犯法益就不可能构成犯罪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犯的法益的核心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秩序和该秩序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侵害法益的严重程度应当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秩序的损害程度和权利人的损失程度,而不是侵权人的获利程度。无论行为人获利多少,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和权利人造成严重损失,就不应该有实际的处分权的发动。
《解释》第四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标准是“后果严重”,有五种情形: (一)造成十个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二十个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名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1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难看出,上述第(1)、(2)、(4)项都是着眼于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而设定的入罪标准,而第(3)项标准,从字面上看,是从行为人非法获利的角度来界定入罪标准的。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罪危害结果的认定应着眼于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损害程度,而不是行为人违法所得的数额。因此,笔者认为,上述第(三)项的含义应当比照其他条款理解,即行为人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但实际损失难以计量,行为人的非法获利可以计量的,可以按照第(三)项的标准认定为“后果严重”。这样,即使行为人利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漏洞获取了巨大的非法利益,但如果没有给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所有者造成实质性的经济损失,是否认定为犯罪,也应当有所克制和谨慎。如果行为人能够得到行政处罚的适当处理,包括处以最高倍数的罚款,将行为人列入失信名单,则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全文请见人民检察院2020年第6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院微信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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